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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小微商戶財產險核保規則及保險方案一、核保規則本方案僅限于大型、規范購物商場或寫字樓內正規商鋪,其它類型商戶(比如小商品市場、批發城、農貿市場、建材城等內商戶)不適用本方案;商場物業或個人商戶本身均能夠作為本方案投保人。假如是商場物業方來投保,能夠對商場內全部商戶進行統保,投保方法能夠是固定限額(第一危險賠償方法)或足額投保(統計各商戶實際保額,列明清單)。全部流動資產必需在承保標范圍內,不承保外部倉儲存放資產。不承保在地下商戶。5、不承保在水災地圖內標一樓水災責任。6、投保資料方案一:投保資料為公章用印投保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若三證合一,僅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用戶需提供);用戶公章用印投保單(個人用戶需署名);商戶清單。方案二:投保資料為公章用印投保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若三證合一,僅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用戶需提供);用戶公章用印投保單(個人用戶需署名);商戶及保額清單。7、保額權限以各機構核保人原有權限為準,超權限上報總部。二、保險方案(一)方案一:采取固定限額,約定第一危險賠償方法保險種類:財產基礎險/財產綜合險投保人:商場物業統保或個人商戶單獨投保被保險人:商場物業或個人商戶保險財產地址:具體地址,需明確具體范圍,具體到門牌及攤位號保險期限:十二個月司法管轄:中國(港澳臺除外)適用條款:財產基礎險/財產綜合險擴展條款:偷竊險條款(可選);水暖管爆裂擴展條款(可選);自動噴淋水損條款(可選)。保險金額:保額5萬/戶(包含裝修、辦公設備、商品等,無需明確各部分保額)費率:基礎險:費率0.2%,即每單保費100元;綜合險:費率0.4%,即每單保費200元;每個附加條款25元免賠額:主險絕對免賠為1000元或損失金額10%,二者取高;附加險免賠詳見后附列表。保險費:保費=主險保費+附加險保費尤其約定:1、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攝影攝像器材和其它便攜式裝置、設備;貨幣、票證、有價證券和有現金價值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均不屬于本保險承保標;2、【偷竊】指公安機關證實、外來人員(指除被保險人雇員以外人員)實施,以非法占有為目標,有明確痕跡偷竊行為。【搶劫】指公安機關證實、外來人員(指除被保險人雇員以外人員)實施、以非法占有為目標,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強行占有保險財產行為。(附加偷竊險擴展條款須約定此條)3、本保單采取第一危險賠償方法。(二)方案二:足額投保方案保險種類:財產基礎險/財產綜合險投保人:商場物業統保或個人商戶單獨投保被保險人:商場物業或個人商戶保險財產地址:具體地址,需明確具體范圍,具體到門牌及攤位號保險期限:十二個月司法管轄:中國(港澳臺除外)適用條款:財產基礎險/財產綜合險擴展條款:偷竊險條款(可選);水暖管爆裂擴展條款(可選);自動噴淋水損條款(可選)。保險金額:需和用戶溝通約定保額,分別列明裝修、辦公設備、商品等保額,累計保額不低于20萬。費率:詳見分保額段承保費率表免賠額:主險絕對免賠為1000元或損失金額10%,二者取高;附加險免賠詳見后附列表。保險費:保費=主險保額*主險費率+附加險保額*附加險費率尤其約定:1、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攝影攝像器材和其它便攜式裝置、設備;貨幣、票證、有價證券和有現金價值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均不屬于本保險承保標;2、【偷竊】指公安機關證實、外來人員(指除被保險人雇員以外人員)實施,以非法占有為目標,有明確痕跡偷竊行為。【搶劫】指公安機關證實、外來人員(指除被保險人雇員以外人員)實施、以非法占有為目標,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強行占有保險財產行為。(附加偷竊險擴展條款須約定此條)3、商品/倉儲物/存貨須有具體進出貨帳、單證統計(進貨須有完整登記帳冊及票據)及備份,保額按進貨成本價確定,出險后依據出險時進貨價帳面余額和保險金額百分比計算賠款。4、本保單約定:固定資產保險價值是帳面原值,流動資產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余額。附表:方案二分保額段承保費率表保額區間(萬元)基礎險費率綜合險費率20(含)-----500.2%0.26%50(含)-----1000.18%0.23%100(含)----2000.16%0.21%200(含)-----5000.14%0.18%500(含)----10000.12%0.16%1000(含)以上0.10%0.13%附加條款名稱費率免賠偷竊險條款0.02%絕對免賠1000元或損失金額10%,二者取高水暖管爆裂擴展條款0.02%絕對免賠3000元或損失金額10%,二者取高自動噴淋水損條款0.02%絕對免賠3000元或損失金額10%,二者取高舉例:用戶選擇方案一財產基礎險承保5萬商品,而且選擇附加偷竊擴展條款和自動噴淋擴展條款。用戶十二個月保費為:100元(主險保費)+25元(偷竊擴展條款保費)+25元(自動噴淋擴展條款保費)=150元。用戶選擇方案二財產基礎險承保150萬,其中商品100萬,裝修50萬,而且選擇附加偷竊險擴展條款。用戶十二個月保費為:150萬*0.16%(財基費率)+150萬*0.02%(偷竊險費率)=2700元。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財產基礎險條款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協議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和批單組成。凡包含本保險協議約定,均應采取書面形式。保險標第二條本保險協議載明地址內下列財產可作為保險標:(一)屬于被保險人全部或和她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財產;(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她人保管財產;(三)其它含有法律上認可和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財產。第三條本保險協議載明地址內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協議雙方尤其約定并在保險協議中載明保險價值,不屬于本保險協議保險標:(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隧道、橋梁、碼頭;(三)礦井(坑)內設備和物資;(四)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攝影攝像器材和其它便攜式裝置、設備;(五)還未交付使用或驗收工程。第四條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協議保險標:(一)土地、礦藏、水資源及其它自然資源;(二)礦井、礦坑;(三)貨幣、票證、有價證券和有現金價值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四)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判定價值財產;(五)槍支彈藥;(六)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財產;(七)領取公共行駛執照機動車輛;(八)動物、植物、農作物。保險責任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因為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損失,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二)爆炸;(三)雷擊;(四)飛行物體及其它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前款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搶救保險標或預防災難蔓延,采取必需、合理方法而造成保險標損失,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約定也負責賠償。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預防或降低保險標損失所支付必需、合理費用,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去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有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亂、政變、謀反、恐怖活動;(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難;(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險事故造成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險標內在或潛在缺點、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改變、正常水位改變或其它漸變原因,物質本身改變、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自燃、烘焙;(八)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沙塵暴、突發性滑坡、坍毀、泥石流、地面忽然下陷下沉;(九)水箱、水管爆裂;(十)偷竊、搶劫。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保險標遭受保險事故引發多種間接損失;(二)廣告牌、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建筑物外部隸屬設施,存放于露天或簡易建筑物內部保險標和簡易建筑本身,因為雷擊造成損失;(三)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損失;(四)任何原因造成供電、供水、供氣及其它能源供給中止造成損失和費用;(五)本保險協議中載明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協議中載明免賠率計算免賠額。第九條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協議責任范圍內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價值、保險金額和免賠額(率)第十條保險標保險價值能夠為出險時重置價值、出險時賬面余額、出險時市場價值或其它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本保險協議中載明。第十一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考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協議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出保險價值。超出保險價值,超出部分無效,保險人應該退還對應保險費。第十二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協議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協議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十二個月,以保險單載明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第十四條簽訂保險協議時,采取保險人提供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應該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該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協議內容。對保險協議中免去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人在簽訂協議時應該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發投保人注意提醒,并對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醒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五條本保險協議成立后,保險人應該立即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第十六條保險人依據第二十條所取得保險協議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出三十日不行使而消亡。自保險協議成立之日起超出二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協議;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協議簽訂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通知情況,保險人不得解除協議;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該負擔賠償責任。第十七條保險人根據第二十六條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相關索賠證實和資料不完整,應該立即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八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請求后,應該立即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核定;情形復雜,應該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協議另有約定除外。保險人應該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在和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推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協議對賠償保險金期限有約定,保險人應該根據約定推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據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應該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九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和相關證實、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應該依據已經有證實和資料能夠確定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后,應該支付對應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二十條簽訂保險協議,保險人就保險標或被保險人相關情況提出問詢,投保人應該如實通知,并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有意或因重大過失未推行前款要求如實通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險費率,保險人有權解除協議。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實通知義務,保險人對于協議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不負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推行如實通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協議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不負擔賠償責任,但應該退還保險費。第二十一條投保人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在約定交費以后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保險事故不負擔保險責任。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根據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和投保人應該交付保險費百分比負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該交付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保費總額。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及要求,加強管理,采取合理預防方法,盡力避免或降低責任事故發生,維護保險標安全。保險人能夠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情況進行檢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原因和隱患書面提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根據約定推行其對保險標安全應盡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協議。第二十三條保險標轉讓,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該立即通知保險人。因保險標轉讓造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要求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能夠根據協議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協議。保險人解除協議,應該將已收取保險費,根據協議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協議解除之日止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推行本條要求通知義務,因轉讓造成保險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在協議使用期內,如保險標占用和使用性質、保險標地址及其它可能造成保險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其它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保險協議關鍵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協議。被保險人未推行前款約定通知義務,因保險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需、合理方法,預防或降低損失,不然,對所以擴大損失,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有意或因重大過失未立即通知,致使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部分,不負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經過其它路徑已經立即知道或應該立即知道保險事故發生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許可而且幫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造成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實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技術判定證實、事故匯報書、救護費用發票、必需賬簿、單據和相關部門證實;(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相關其它證實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推行前款約定單證提供義務,造成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不含有保險利益,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第二十八條保險標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法賠償:(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方法賠償;(二)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該實物應含有保險標出險前相同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托她人修理修復受損標。對保險標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善所產生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二十九條保險標遭受損失后,假如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保險賠款中扣除。第三十條保險標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法計算賠償:(一)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出保險價值;(二)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百分比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出保險金額;(三)若本保險協議所列標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根據本條約定處理。第三十一條(挽損費用償付)保險標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預防或降低保險標損失所支付必需、合理費用,在保險標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出被施救保險標保險價值。保險標保險金額小于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保險標保險金額和其保險價值百分比在保險標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出被施救保險標保險金額。被施救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協議未承保財產,按被施救保險標保險價值和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百分比分攤施救費用。第三十二條每次事故保險人賠償金額為依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計算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金額,或為依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計算金額扣除該金額和免賠率乘積后金額。第三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假如存在反復保險,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對應保險金額和其它保險協議及本保險協議對應保險金額總和百分比負擔賠償責任。其它保險人應負擔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通知造成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部分。第三十四條保險標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推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協議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賠償金額對應降低,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降低部分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百分比計算保險費。第三十五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應由相關責任方負責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相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被保險人應該向保險人提供必需文件和所知道相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相關責任方取得賠償,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能夠對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相關責任方取得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相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相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該行為無效;因為被保險人有意或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保險人能夠扣減或要求返還對應保險金。第三十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三十七條因推行本保險協議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提交保險單載明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八條和本保險協議相關和推行本保險協議產生一切爭議,適用中國法律(不包含港澳臺地域法律)。其它事項第三十九條保險標發生部分損失,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能夠解除協議;除協議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能夠解除協議,但應該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險協議依據前款要求解除,保險人應該將保險標未受損失部分保險費,根據協議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協議解除之日止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第四十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協議,應該按本保險協議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該退還剩下部分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協議,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協議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協議解除之日止期間保險費,并退還剩下部分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協議,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協議,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協議解除之日止期間和保險期間日百分比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下部分保險費。第四十一條保險標發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在推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協議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本保險協議終止,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保險費,并退還剩下部分保險費。釋義第四十二條本保險協議包含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一)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燃燒所造成災難。組成本保險火災責任必需同時含有以下三個條件: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發生燃燒;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趨勢。所以,僅有燃燒現象并不等于組成本保險中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標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玷污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一樣于火災責任。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于火災責任。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分、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本身發燒所造成本身損毀,不屬于火災責任。但假如發生了燃燒并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組成火災責任,并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損失負責賠償。(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因為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并大大超出容器所能承受極限壓力,所以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相關鍋爐、壓力容器爆炸定義是:鍋爐或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于外界大氣壓力事故,稱為“爆炸事故”。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熱和氣體,并以很大壓力向四面擴散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多種化學物品爆炸等。因物體本身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和因為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損失,不屬于爆炸責任。(三)雷擊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災難。雷電為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放電現象。雷擊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和感應雷擊兩種。1.直接雷擊:因為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2.感應雷擊:因為雷擊產生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發火災,造成電器本身損毀,或因雷電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二十四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和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爆裂不屬于洪水責任。(六)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自然風。(七)龍卷風:指一個范圍小而時間短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從強烈對流積雨云中降落到地面冰塊或冰球,直徑大于5毫米,關鍵堅硬固體降水。(九)臺風、颶風:臺風指中心周圍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熱帶氣旋;颶風是一個和臺風性質相同、但出現位置區域不一樣熱帶氣旋,臺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于1公里天氣現象。(十一)暴雪:指連續12小時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降雪現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災。陸上有些地域,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因為下垂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冰凌責任。(十三)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巖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忽然整體向下滑動現象。(十四)坍毀:石崖、土崖、巖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瓦解下塌,和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忽然坍毀滾落。(十五)泥石流:因為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特殊洪流。(十六)地面忽然下陷下沉: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忽然塌陷。對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筑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忽然塌陷,也屬地面忽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造成建筑地基下沉、裂縫、坍毀等,不在此列。(十七)飛行物體及其它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筑物坍毀、倒落、傾倒,和其它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十八)自然災難:指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坍毀、泥石流、地面忽然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破壞力強大自然現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和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突發性事件,包含火災和爆炸。(二十)重大過失行為: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遵遵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大家全部應該注意并能注意通常標準也未達成行為。(二十一)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某一組織名義或參與某一組織使用武力或暴力對任何政府進行恐嚇或施加影響而采取行動。(二十二)地震:地殼發生震動。(二十三)海嘯:海嘯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推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機構下令破壞、征用、罰沒保險標行為。(二十五)簡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建筑:(1)使用竹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尼龍布、玻璃鋼瓦等材料為頂或墻體建筑;(2)頂部封閉,但直立面非封閉部分面積和直立面總面積百分比超出10%建筑;(3)屋頂和全部墻體之間最大距離超出一米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沒有外部熱源直接作用情況下,因為其內部物理作用(如吸附、輻射等)、化學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發酵、細菌腐敗等)而發燒,熱量積聚造成升溫,當可燃物達成一定溫度時,未和明火直接接觸而發生燃燒現象。(二十七)重置價值:指替換、重建受損保險標,以使其達成全新狀態而發生費用,但不包含被保險人進行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善所產生額外費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含凍裂和意外爆裂兩種情況。水箱、水管爆裂通常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損或嚴寒結冰造成。附錄短期費率表保險期間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六個月七個月八個月九個月十個月十一個月十二個月年費率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30天部分按30天計收。安邦財產保險股份財產綜合險條款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協議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和批單組成。凡包含本保險協議約定,均應采取書面形式。保險標第二條本保險協議載明地址內下列財產可作為保險標:(一)屬于被保險人全部或和她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財產;(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她人保管財產;(三)其它含有法律上認可和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財產。第三條本保險協議載明地址內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協議雙方尤其約定并在保險協議中載明保險價值,不屬于本保險協議保險標:(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隧道、橋梁、碼頭;(三)礦井(坑)內設備和物資;(四)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攝影攝像器材和其它便攜式裝置、設備;(五)還未交付使用或驗收工程。第四條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協議保險標:(一)土地、礦藏、水資源及其它自然資源;(二)礦井、礦坑;(三)貨幣、票證、有價證券和有現金價值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四)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判定價值財產;(五)槍支彈藥;(六)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財產;(七)領取公共行駛執照機動車輛;(八)動物、植物、農作物。保險責任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因為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損失,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爆炸;(二)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坍毀、泥石流、地面忽然下陷下沉;(三)飛行物體及其它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前款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搶救保險標或預防災難蔓延,采取必需、合理方法而造成保險標損失,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約定也負責賠償。第六條被保險人擁有財產全部權自用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發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直接損失,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約定也負責賠償。第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預防或降低保險標損失所支付必需、合理費用,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去第八條下列原因造成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有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亂、政變、謀反、恐怖活動;(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難;(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險事故造成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險標內在或潛在缺點、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改變、正常水位改變或其它漸變原因,物質本身改變、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偷竊、搶劫。第九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保險標遭受保險事故引發多種間接損失;(二)廣告牌、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建筑物外部隸屬設施,存放于露天或簡易建筑物內部保險標和簡易建筑本身,因為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沙塵暴造成損失;(三)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損失;(四)本保險協議中載明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協議中載明免賠率計算免賠額。第十條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協議責任范圍內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價值、保險金額和免賠額(率)第十一條保險標保險價值能夠為出險時重置價值、出險時賬面余額、出險時市場價值或其它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本保險協議中載明。第十二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考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協議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出保險價值。超出保險價值,超出部分無效,保險人應該退還對應保險費。第十三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協議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協議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四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十二個月,以保險單載明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簽訂保險協議時,采取保險人提供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應該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該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協議內容。對保險協議中免去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人在簽訂協議時應該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發投保人注意提醒,并對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醒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六條本保險協議成立后,保險人應該立即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第十七條保險人依據第二十一條所取得保險協議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出三十日不行使而消亡。自保險協議成立之日起超出二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協議;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協議簽訂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通知情況,保險人不得解除協議;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該負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保險人根據第二十七條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相關索賠證實和資料不完整,應該立即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九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請求后,應該立即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核定;情形復雜,應該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協議另有約定除外。保險人應該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在和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推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協議對賠償保險金期限有約定,保險人應該根據約定推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據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應該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二十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和相關證實、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應該依據已經有證實和資料能夠確定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后,應該支付對應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二十一條簽訂保險協議,保險人就保險標或被保險人相關情況提出問詢,投保人應該如實通知,并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有意或因重大過失未推行前款要求如實通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險費率,保險人有權解除協議。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實通知義務,保險人對于協議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不負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推行如實通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協議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不負擔賠償責任,但應該退還保險費。第二十二條投保人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在約定交費以后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保險事故不負擔保險責任。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根據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和投保人應該交付保險費百分比負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該交付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保費總額。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及要求,加強管理,采取合理預防方法,盡力避免或降低責任事故發生,維護保險標安全。保險人能夠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情況進行檢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原因和隱患書面提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根據約定推行其對保險標安全應盡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協議。第二十四條保險標轉讓,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該立即通知保險人。因保險標轉讓造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要求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能夠根據協議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協議。保險人解除協議,應該將已收取保險費,根據協議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協議解除之日止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推行本條要求通知義務,因轉讓造成保險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在協議使用期內,如保險標占用和使用性質、保險標地址及其它可能造成保險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其它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保險協議關鍵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協議。被保險人未推行前款約定通知義務,因保險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需、合理方法,預防或降低損失,不然,對所以擴大損失,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有意或因重大過失未立即通知,致使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部分,不負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經過其它路徑已經立即知道或應該立即知道保險事故發生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許可而且幫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造成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實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技術判定證實、事故匯報書、救護費用發票、必需賬簿、單據和相關部門證實;(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相關其它證實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推行前款約定單證提供義務,造成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第二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不含有保險利益,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第二十九條保險標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法賠償:(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方法賠償;(二)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該實物應含有保險標出險前相同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托她人修理修復受損標。對保險標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善所產生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三十條保險標遭受損失后,假如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保險賠款中扣除。第三十一條保險標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法計算賠償:(一)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出保險價值;(二)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百分比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出保險金額;(三)若本保險協議所列標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根據本條約定處理。第三十二條保險標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預防或降低保險標損失所支付必需、合理費用,在保險標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出被施救保險標保險價值。保險標保險金額小于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保險標保險金額和其保險價值百分比在保險標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出被施救保險標保險金額。被施救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協議未承保財產,按被施救保險標保險價值和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百分比分攤施救費用。第三十三條每次事故保險人賠償金額為依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約定計算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金額,或為依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約定計算金額扣除該金額和免賠率乘積后金額。第三十四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假如存在反復保險,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對應保險金額和其它保險協議及本保險協議對應保險金額總和百分比負擔賠償責任。其它保險人應負擔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通知造成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部分。第三十五條保險標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推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協議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賠償金額對應降低,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降低部分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百分比計算保險費。第三十六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應由相關責任方負責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相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被保險人應該向保險人提供必需文件和所知道相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相關責任方取得賠償,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能夠對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相關責任方取得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相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相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該行為無效;因為被保險人有意或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保險人能夠扣減或要求返還對應保險金。第三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三十八條因推行本保險協議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提交保險單載明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九條和本保險協議相關和推行本保險協議產生一切爭議,適用中國法律(不包含港澳臺地域法律)。其它事項第四十條保險標發生部分損失,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能夠解除協議;除協議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能夠解除協議,但應該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險協議依據前款要求解除,保險人應該將保險標未受損失部分保險費,根據協議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協議解除之日止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第四十一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協議,應該按本保險協議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該退還剩下部分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協議,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協議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協議解除之日止期間保險費,并退還剩下部分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協議,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協議,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協議解除之日止期間和保險期間日百分比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下部分保險費。第四十二條保險標發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在推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協議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本保險協議終止,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保險費,并退還剩下部分保險費。釋義第四十三條本保險協議包含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一)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燃燒所造成災難。組成本保險火災責任必需同時含有以下三個條件: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發生燃燒;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趨勢。所以,僅有燃燒現象并不等于組成本保險中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標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玷污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一樣于火災責任。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于火災責任。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分、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本身發燒所造成本身損毀,不屬于火災責任。但假如發生了燃燒并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組成火災責任,并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損失負責賠償。(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因為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并大大超出容器所能承受極限壓力,所以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相關鍋爐、壓力容器爆炸定義是:鍋爐或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于外界大氣壓力事故,稱為“爆炸事故”。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熱和氣體,并以很大壓力向四面擴散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多種化學物品爆炸等。因物體本身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和因為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損失,不屬于爆炸責任。(三)雷擊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災難。雷電為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放電現象。雷擊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和感應雷擊兩種。1.直接雷擊:因為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2.感應雷擊:因為雷擊產生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發火災,造成電器本身損毀,或因雷電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二十四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和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爆裂不屬于洪水責任。(六)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自然風。(七)龍卷風:指一個范圍小而時間短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從強烈對流積雨云中降落到地面冰塊或冰球,直徑大于5毫米,關鍵堅硬固體降水。(九)臺風、颶風:臺風指中心周圍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熱帶氣旋;颶風是一個和臺風性質相同、但出現位置區域不一樣熱帶氣旋,臺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于1公里天氣現象。(十一)暴雪:指連續12小時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降雪現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災。陸上有些地域,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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