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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03.100.01A

02DB12

12/T

628—2016天津市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準則Tianjin

governance

structure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布DB12/T

628—2016 本標準依據

GB/T

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天津市民政局提出并歸口。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天津市社會組織服務管理中心游天豐本標準于2016年4月首次發布。DB12/T

628—20161范圍綜合監管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2 總則積極作用。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于適用本標準3.1社會組織法人

organization corporation營利性活動的組織,社會組織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種類型。3.2社會團體social

group行業類社會團體和聯合類社會團體等類別。3.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people-run

non-enterprise

unit中介服務和法律服務等類別。3.4基金會 foundation程約定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3.5社會組織法人治理

of

social

organizationDB12/T

628—20163.6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

corporation

structure

of

social

organization指社會組織以章程為核心,對權力決策機構、執行管理機構、監督機構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利分配與制衡關系的制度安排。3.7社會組織章程

constitu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經社會組織約定程序制定、民政部門依法核準的社會組織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3.8社會組織權力機構Social

organization

authority程,決定社會組織的分立、合并或終止,產生決策、監督等機構。3.9社會組織決策機構

body

of

organization3.10社會組織監督機構

body

of

organization3.11社會組織執行機構

executing

body

of

social

organization按照社會組織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決策機構組織和管理日常事務的機構。3.12社會組織治理機制

mechanism

of

organization社會組織法人機構的設置、運行及機構之間的法權關系。4 章程與內部管理制度4.1 社會組織章程的制定、修改與核準,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4.2社會組織法人應依照章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4.3 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社會團體: 民主選舉制度; 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理事會制度; 監事(會)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印章與文件管理制度;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DB12/T

628—2016——民辦非企業單位: 理(董)事會(局)制度; 監事(會)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基金會: 理事會制度; 監事(會)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資產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項目管理制度;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 證書; 印章管理制度。5 組織機構5.1 權力機構(社會團體設立)5.1.1 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是社會團體的權力機構,由會員(代表)組成。權力機構依照章程規定產生、換屆。5.1.2 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為權力機構共識,具備社會組織依照章程自律自治的最高效力。5.1.3 權力機構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決策機構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5.2 決策機構5.2.1 社會組織法人的理事會或董事會(局)是其決策機構,由理(董)事組成。決策機構成員依照章程規定產生、罷免、換屆。5.2.2 決策機構的職權包括:——籌備換屆工作,決定機構設置、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人選;——決定內部管理制度;DB12/T

628—2016——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組織活動。5.2.3 決策機構依照章程接受監督機構與其成員的監督。5.3 監督機構5.3.1 監事會是社會組織法人的監督機構,由監事組成。監督機構成員依照章程規定產生、罷免、換屆。5.3.2 監督機構的職責包括:——監督決策機構運行;——監督社會組織財務;——依照章程提出質詢和建議——依法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情況。5.4 執行機構5.4.1 社會組織法人依照章程設立決策機構的執行機構,由秘書長或行政負責人組織領導。5.4.2 執行機構依照章程接受監督機構與其成員的監督。6 治理機制6.1 議事規則6.1.1 社會團體6.1.1.1 會員(代表)大會6.1.1.1.1 會員(代表)大會依照章程規定召開,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

1/3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6.1.1.1.2

2/3

表)

或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6.1.1.1.3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6.1.1.1.4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出會議議題。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名確認。6.1.1.1.5 社會團體換屆履行以下程序:——審議通過上一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通過財務報告;——審議通過修訂的章程;——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社團負責人;——通過會費收費標準、內部管理制度;——其他必要程序。6.1.1.2 理事會6.1.1.2.1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常務理事會或秘書處召集。6.1.1.2.2 理事會須有超過

2/3

的理事出席、監事列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參會理事超過

表決通過方能生效。DB12/T

628—20166.1.1.2.3 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并存檔備案。6.1.2 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6.1.2.1 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理事會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決定社會組織的分立、合并或終止。6.1.2.2

事會會議。6.1.2.3 事審閱、簽名。6.2 機構關系6.2.1 社會團體6.2.1.1

權力機構選舉產生決策機構、監督機構。6.2.1.2

6.2.1.3

監督機構有權監督、質詢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工作;對權力機構負責。6.2.1.4

執行機構在遵循權力機構決議的前提下執行決策機構決議;接受監督機構監督,對決策機構負責。6.2.2 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6.2.2.1 決策機構領導執行機構開展工作,接受監督機構監督。6.2.2.2 監督機構有權監督、質詢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工作。6.2.2.3 執行機構執行決策機構決議,接受監督機構監督6.3 內部治理6.3.1 人員管理6.3.1.1 社會組織負責人6.3.1.1.1 社會組織負責人包括會長(理事長、董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行政負責人)。6.3.1.1.2 社會組織執行機構負責人一般應為專職。6.3.1.1.3 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應超過

2

6.3.1.1.4 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依據章程規定產生,黨政領導干部兼職需按有關規定報批。6.3.1.2社會組織工作人員:6.3.1.2.1 專職工作人員應與社會組織簽訂勞動合同。6.3.1.2.2 社會組織應依照章程決定聘用相關人員。6.3.1.2.3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社會保險政策執行,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年金制度。6.3.1.2.4 財務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6.3.1.2.5 社會組織工作人員依照相關法規、政策,享有接受和參加相關培訓權力。6.3.1.2.6 社會組織應依法落實專職工作人員社會保障。DB12/T

628—20166.3.2財產管理社會組織依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依照章程和財務制度管理資產財務。6.3.3 自我評價6.3.4 信息披露6.3.4.1 社會組織法人應完善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與利益相關者的監督。6.3.4.2 社會組織應有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具體事務,應當制作并妥善保管好信息公布檔案。6.3.4.3 社會組織法人應建立投訴受理渠道。7 黨的建設7.1 社會組織應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7.2 從事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需要的工作經費,可從社會組織管理費用中列支。8 綜合監管8.1 社會組織自我監督員、出資人等利益相關方披露信息。8.2 社會公眾監督社會組織法人應依照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和章程、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接受社會公眾監督。8.3 政府部門監管8.3.1 各級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法人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組織法人的監督管理。8.3.2 社會組織法人應依法接受年度檢查。8.3.3 社會組織法人應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離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換屆專項審計。8.3.4 社會組織法人應主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單位)、相關職能部門的綜合監管。8.3.5 社會組織法人合法的自主決策受法律保護。8.3.6 社會組織法人應積極參與協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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