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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7.040CCSA75DB50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DB50/T1263—2022前言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縮略語 25基本規定 36總體框架 3 3 6.4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模型 46.5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服務應用 47信息建庫 47.1一般規定 47.2分類編碼 57.3元數據 67.4地下建(構)筑物數據 67.5地下管線數據 87.6地質數據 7.7基礎地理信息 7.8地下空間三維模型 7.10數據庫質量要求 8系統建設 8.1一般規定 8.2需求分析 8.3系統設計 8.4編碼實現 8.5系統集成與測試 8.6試運行與驗收 8.7正式運行與運維 9共享與交換 9.2共享與交換方式 DB50/T1263—202210安全與維護 10.2物理安全 10.3數據庫安全與保密 10.4系統運行安全與維護 20附錄A(資料性)元數據屬性結構 21附錄B(資料性)地下建(構)筑物數據分類編碼 附錄C(資料性)地下建(構)筑物屬性數據結構 附錄D(資料性)地下管線屬性數據結構 附錄E(資料性)地質信息屬性數據結構 附錄F(資料性)數據質量檢查項表 44DB50/T1263—2022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重慶市勘測院提出。本文件由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歸口并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重慶市勘測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向澤君、陳華剛、李劼、薛梅、李鋒、何興富、王游、陳靜、謝征海、王國牛、張俊前、陳良超、張藝、劉一臻、鄭磊、王昌翰、郭彩立、陳雨涵、楊振乾、劉恒毅、譚涵。DB50/T1263—20221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技術規范本文件規定了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建設的基本規定、數據服務體系、數據建庫、綜合信息系統建設、數據共享與服務、系統安全與維護。本文件適用于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與應用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GB/TGB/TGB/T13923-200618316-200820157-200628590-2012基礎地理信息要素分類與代碼數字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信息技術軟件維護城市地下空間設施分類與代碼CH/T9015-2012三維地理信息模型數據產品規范CJJ/T100-2017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技術標準CJJ/T157-2010城市三維建模技術規范DB50/T771-2017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范DB50/T885-2018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制作及交付規范DBJ50/T249-2016重慶市城市地下空間信息數據庫標準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地下空間undergroundspace在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開發的空間。3.2地下空間綜合信息integratedinformationofundergroundspace描述各行業占用或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共性數據,包括地下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地質及相關基礎地理的空間和屬性信息。3.3基礎地理信息fundamentalgeographicinformationDB50/T1263—20222DB50/T1263—2022反映地球表面水系、居民地及建筑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地貌、植被與土質等自然和人文要素的位置、形態和屬性的基本信息,以及地名和地理空間參照信息。主要通過數字矢量地圖數據(數字線劃地圖數據)、數字正射影像數據、數字高程模型數據、數字柵格地圖數據等形式表現。3.4地下建(構)筑物信息undergroundbuildinginformation除地下管線、地基基礎外的地下空間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3.5地下管線undergroundpipeline敷設于地表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信息與通信、工業、綜合管溝等管道線路及附屬設施的統稱。3.6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integratedinformationsystemofundergroundspace將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按照地理空間分布及屬性,應用計算機進行存儲、檢索、更新、顯示、制圖、綜合分析和應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3.7數據結構datastructure計算機存儲、組織數據的方式,是指相互之間存在一種或多種特定關系的數據元素的集合。3.8矢量數據vectordata以坐標或坐標串表示的空間點、線、面等圖形數據。3.9屬性數據attriutedata描述地理實體質量和數量特征的數據。4縮略語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XML——可擴展標記語言(ExtensibleMarkupLanguage,XML)B/S——瀏覽器/服務器模式(Browser/Server)C/S——客戶端/服務器模式(Client/Server)OGC——開放地理空間信息聯盟(OpenGeoSpatialConsortium)WMS——網絡地圖服務(WebMapService)WFS——網絡要素服務(WebFeatureService)TXT——后綴為txt的文本文件Unicode——國際組織制定的可以容納世界上所有文字和符號的字符編碼方案UTF-8——是針對Unicode的一種可變長度字符編碼BUG——計算機的故障、程序錯誤、缺陷DB50/T1263—202235基本規定5.1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建設應達到如下總體目標:a)實現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的規范管理;b)實現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的數字化和可視化管理;c)提高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管理的工作效率;d)滿足規劃、建設、運維和應急管理等需要。5.2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建設應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的數據資源,避免重復投入。5.3地下空間數據的平面坐標系統應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高程基準應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當所在城市地上空間基礎測繪數據未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或1985國家高程基準時,應與地上空間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基準建立轉換關系。5.4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管理的地下空間綜合信息宜參照GB/T28590-2012規范要求,宜包括如下a)地下建(構)筑物信息、地下管線信息、地質信息、基礎地理信息和元數據;b)地下空間的平面坐標、高程、凈高和深度等空間信息數據;c)地下空間的類別、權屬單位、建筑面積、地址等屬性信息數據;d)現場圖片資料、審批文件資料、工程建設相關文件等其他附件信息。5.5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管理的地下空間數據應滿足如下要求:a)數據真實:地下空間數據可通過地下建(構)筑物普查、地下管線普查、地質環境調查或建設工程竣工測量等手段獲取;b)數據準確:地下空間數據的數據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要求,保證地下空間數據的空間、屬性、邏輯關系正確;c)數據完整:地下空間數據應覆蓋工作區范圍,數據項不應有遺漏;d)數據規范:地下空間數據應按規定的數據格式組織;e)數據現勢:地下空間現狀變化時,應及時更新數據并整合入庫,保持地下空間數據的現勢性。5.6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建設完成后應包括如下成果資料:a)數據: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b)系統: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c)文檔:需求規格說明書、技術設計書、工作報告、軟件測試報告、用戶手冊等。5.7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應符合信息安全與保密的相關規定。5.8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建設宜采用新技術和新方法,保證信息系統的先進性、可靠性和穩定性。6總體框架6.1一般規定地下空間綜合信息宜包含基礎地理信息、地下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地質信息等類型,可通過二維數據和三維模型表達,通過多種形式的數據對象和關系表達,實現信息系統應用和服務。6.2總體架構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服務體系架構,如圖1所示。6.3地下空間綜合信息4DB50/T1263—2022根據城市建設現狀,結合服務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管理的需求,地下空間綜合信息宜分為地下建(構)筑物信息、地下管線信息、地質信息、基礎地理信息和元數據等。圖1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服務體系架構圖6.4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模型對地下空間綜合信息進行抽象和整合,形成包括空間對象和語義信息的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模型。空間對象宜包括二維和三維對象。語義信息宜包括屬性信息、關系信息。6.5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服務應用在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的基礎上,結合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建設,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服務應用宜提供包括空間定位、查詢統計、綜合分析和其他服務應用。7信息建庫7.1一般規定7.1.1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宜采用對象-關系型數據庫,建立必要的數據庫索引和空間索引,通過空間數據引擎統一管理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的空間數據和屬性數據。7.1.2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建庫應按照統一的編碼、結構和標準進行。7.1.3地下空間綜合數據分類、編碼和結構設計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滿足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各項功能的要求,并便于維護和擴充。7.1.4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設計與建設應遵循數據一致性、安全性、可擴展性、獨立性和最小冗余原則。7.1.5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宜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地下建(構)筑物數據庫、地下管線數據庫、地質數據庫和元數據庫,支持三維模型庫。7.1.6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應建立數據更新機制。數據更新內容包括空間數據、屬性數據和元數據等;更新的數據應不低于原有數據精度。DB50/T1263—202257.2分類編碼7.2.1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應依據空間結構、功能相似性分類,包括基礎地理信息、地下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地質信息和元數據。表1地下空間大類編碼表7.2.2地下建(構)筑物分類宜參照DBJ50/T249-2016規范要求,宜包含地下交通設施、地下市政公用設施、地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地下商業服務業設施、地下物流倉儲設施、地下防災設施、地下居住設施、其他地下設施和地基基礎共九類地下建(構)筑物數據。表2地下建(構)筑物分類編碼表7.2.3地下管線數據應包括電力、通信、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綜合管廊(溝)等八大類。表3地下管線分類編碼表7.2.4地質信息應包括工程地質、構造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資源、地質災害等。DB50/T1263—20226表4地質數據分類編碼表7.2.5基礎地理信息應包括定位基礎、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地貌、植被與土質、地名等。表5基礎地理信息分類編碼表7.2.6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應按不同的數據類型和幾何特征進行分類分層存儲。7.2.7地下空間綜合信息大類數據應采用統一的屬性數據結構,相同小類數據的屬性結構應保持一致,地下空間屬性結構可根據其要素特點擴充相應的特有屬性信息。7.2.8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應建立唯一標識碼。7.3元數據7.3.1元數據應包含數據獲取時間、入庫時間、更新時間、工程信息、空間參考等。7.3.2元數據內容中所列出的各元數據項應逐項記錄,不應有空值。有值時,必須如實記錄;無值時,記為“無”;值未知時,記為“未知”。7.3.3元數據中需用文字說明的數據項,語言表達應簡潔、清晰。7.3.4元數據宜按附錄A的規定執行,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擴充。7.4地下建(構)筑物數據7.4.1地下建(構)筑物數據宜按功能類型進行分類編碼。分類編碼表參考附錄B。7.4.2地下建(構)筑物具有多層特性時,應存儲其主體和分層兩類信息,在編碼時應進行區分。7.4.3地下建(構)筑物編碼規則為:大類編碼(2位)+行政區編碼(6位)+分類編碼(6位,1類2位+2類2位+3類2位)+項目工程編碼(16位)+主體分層編碼(1位,主體為0/分層為1)+層數編碼(2位,主體為00/分層為對應地下層數)。DB50/T1263—20227圖2地下建(構)筑物編碼規則7.4.4地下建(構)筑物屬性表,根據其必要的屬性要素,設計統一的屬性表,具體見附表C。7.4.5地下建(構)筑物的圖層以點、線、面、注記、三維模型的結構進行存儲,包括以下圖層:表6地下建(構)筑物圖層組織點線面點線面點線面點線面點線面點線DB50/T1263—20228表6(續)面點線面點線面點線面7.5地下管線數據7.5.1地下管線數據分類宜參照DB50/T771-2017規范要求,宜包含電力、通信、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綜合管廊(溝)等管線數據。表7地下管線數據細化分類編碼表DB50/T1263—202297.5.2地下管線數據編碼規則為:大類編碼(2位)+行政區編碼(6位)+分類編碼(6位,1類2位+2類2位+00)+項目工程編碼(16位)+要素唯一碼(8位,隨機碼)。圖3地下管線編碼規則7.5.3地下管線數據應按管線點、管線段及管線附屬設施數據和其對應的三維模型進行分層存儲。表8地下管線數據圖層組織點線面點線DB50/T1263—2022表1(續)面點線面點線面點線面點線面點線面DB50/T1263—2022表2(續)1類點線面7.5.4管線數據應采用統一的屬性數據結構,同類管線的屬性結構應保持一致,不同類型的管線屬性結構可根據管線要素特點擴充相應的特有屬性信息。屬性結構見附錄D。7.5.5管線點屬性表應記錄管線點的名稱(編號)、空間位置、特征、閥門類型、井深、埋設年代等信息。管線段屬性表應記錄管線的材質、尺寸、權屬、建設年代、埋設方式及管線連接關系等信息。管線附屬設施屬性表應記錄管線附屬設施的類型、編號和空間位置等信息。7.5.6管線點、管線段和管線附屬設施應建立唯一標識碼,管線點宜采用點號作為管線點的唯一標識碼,管線段宜采用管線編號作為唯一標識碼,管線附屬設施宜采用設施編號作為唯一標識碼。7.5.7地下管線數據可包含隱患排查數據和工程數據。隱患排查數據用于表達地下管線隱患排查的主要信息,工程數據用于表達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主要信息。7.6地質數據7.6.1地質數據宜包括工程地質、構造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資源、地質災害等數據。表9地質數據細化分類編碼表7.6.2地質數據編碼規則為:大類編碼(2位)+行政區編碼(6位)+分類編碼(6位,1類2位+2類2位+00)+項目工程編碼(16位)++唯一編碼(8位)。DB50/T1263—2022圖4地質數據編碼規則7.6.3地質數據相關信息宜參照DB50/T885-2018規范要求,宜包括項目、鉆孔地層數據、斷層、地下含水層(帶)、巖溶塌陷、地下采空區、垃圾填埋場、礦產分布、地質災害分布、其他等信息,詳見附錄E。7.6.4地質數據的圖層主要是以點的形式進行存儲,包括以下圖層:表10地質數據圖層組織地下含水層(帶)點地下含水層(帶)線地下含水層(帶)面DB50/T1263—2022表3(續)DB50/T1263—20227.7基礎地理信息7.7.1基礎地理信息分類可參照GB/T13923-2006規范,并對各類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分類編碼。7.7.2基礎地理信息宜包括定位基礎、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地貌、植被與土質、地名等要素的空間位置和屬性信息。表11基礎地理信息分類表123居民地、工礦及其設施、農業及其設施、公共服務及其設施、名勝古跡、宗教456787.7.3基礎地理信息的圖層以點、線、面、三維模型和注記的形式進行存儲,包括以下圖層:表12基礎地理信息圖層組織線面線面線面DB50/T1263—2022表4(續)線面線面線面7.8地下空間三維模型7.8.1地下空間三維模型包括地表、地下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地質等三維模型。地表三維模型包括地面場地、道路、建筑、小品、植被等三維模型。7.8.2三維模型可采用計算機軟件自動建模或人工建模方法。7.8.3三維模型平面精度、高程精度應與地下空間數據精度保持一致。7.8.4三維模型宜參照CH/T9015-2012規范要求進行分級、分類組織。應按不同的精細度制作不同級別的細節層次模型,同一細節層次模型還應按照地下空間的類別和服務區域分類組織。7.8.5地下建(構)筑物三維模型應包括建筑的基本輪廓、外部結構等;地下管線三維模型應包括管線的基本輪廓、外部結構、管線附屬設施構件等;地質三維模型應包括地層三維模型、鉆孔模擬模型等;地表三維模型應包括地面場地、道路、建筑、小品、植被等基本輪廓和結構。7.8.6地下空間三維模型成果宜與地表三維模型進行集成,形成統一三維場景。7.8.7三維模型數據檢查宜參照CJJ/T157-2010規范要求,應包括完整性、準確性和合理性檢查,模型紋理和貼圖的準確性、完整性、協調性檢查,模型整體效果檢查等。7.8.8地下空間三維模型應與屬性信息建立對應關系。7.9數據庫建立7.9.1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建立宜包含數據庫設計、數據組織、數據庫構建、數據入庫等步驟。7.9.2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設計時應充分考慮數據的存儲結構,對數據的空間位置特征和屬性特征進行字段定義。7.9.3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應按點、線、面、三維模型和附件文件等進行分類、分層組織,保證物理上和邏輯上無縫銜接。7.9.4數據庫構建時,按數據庫的邏輯設計和物理設計,充分估算數據的大小,并結合數據庫的擴充需求,對每類數據分配物理空間,創建數據表以及必要的數據庫索引、空間索引。7.9.5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入庫包括數據準備、入庫前檢查、數據入庫、入庫后檢查等步驟。DB50/T1263—20227.9.6數據準備階段應根據數據庫設計要求,收集整理相關數據和資料。7.9.7入庫前檢查包括數學基礎、數據格式、屬性結構、空間位置、命名規范,以及信息分層、連接關系、屬性分類及編碼、屬性完整性、元數據等。7.9.8數據入庫應保留相應的入庫日志。7.9.9入庫后檢查包括數據接邊、地下空間豎向關系等。7.10數據庫質量要求7.10.1數據庫數據質量應參照GB/T18316-2008要求進行檢查和驗收,數據質量檢查項表見附表F。7.10.2數據應涵蓋建庫所需的所有內容和要素,不應有遺漏,避免數據冗余。7.10.3要素分類編碼、數據結構、屬性和要素間應符合統一的體系規則,屬性數據項的取值應在值域的界定范圍內,數據存儲應與數據結構保持一致,要素之間的拓撲關系應正確。7.10.4數據庫中地下空間的位置精度應與相關調查、測繪成果精度一致。7.10.5要素的屬性項順序、名稱、類型、長度和屬性值應完整、正確。8系統建設8.1一般規定8.1.1系統宜參照CJJ/T100-2017規范要求進行建設。8.1.2系統建設應遵循規范、實用、安全、高效和開放的原則。8.1.3系統宜采用二、三維一體化的基礎平臺。8.1.4系統應包括數據管理、數據應用和系統管理等功能,并應預留數據接口滿足業務擴展需求。8.1.5系統根據需求選用B/S、C/S或兩者將相結合的架構。8.1.6系統建設包括需求分析、系統設計、編碼實現、集成與測試、系統試運行與驗收、系統正式運行與運維等環節。8.2需求分析應經過調研了解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和建設目標,形成需求規格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功能需求、性能需求、設計約束、系統的屬性、外部接口。8.3系統設計8.3.1系統設計可根據項目需要,分為總體設計和詳細設計兩個階段。8.3.2系統總體設計應建立在需求分析的基礎上,包括下列內容:a)系統的目標和總體結構設計;b)子系統的劃分;c)子系統模塊功能設計;d)系統數據庫及文件設計;e)系統的軟件、硬件配置和網絡設計;f)代碼設計;g)系統可靠性與內部控制設計。8.3.3系統詳細設計應建立在總體設計的基礎上,包括下列內容:a)用戶界面設計;b)模塊詳細算法設計;DB50/T1263—2022c)模塊內部數據結構設計;d)數據庫結構物理設計;e)其他設計。8.3.4系統功能設計應滿足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運維等要求,包含以下基本功能:a)基礎數據管理;b)基礎地圖瀏覽;c)地下空間查詢定位;d)地下空間統計分析;e)地下空間規劃管理;f)地下空間建設管理;g)地下空間運維管理;h)專題圖輸出;i)共享服務與網絡發布;j)數據保密與安全管理;k)三維可視化與分析。8.3.5基礎數據管理功能包括數據入庫、數據編輯修改、數據檢查、數據成果導出等。8.3.6基礎地圖瀏覽功能包括矢量、影像等海量圖庫加載、瀏覽、查詢等。8.3.7地下空間查詢定位功能包括屬性查詢、坐標定位、要素定位等。8.3.8地下空間統計分析功能包括現狀自適應統計、專題統計、橫斷面分析、縱斷面分析、開挖分析、水平凈距分析、垂直凈距分析等。8.3.9地下空間規劃管理功能包括地下空間規劃方案疊加、比選、調整等。8.3.10地下空間運維管理功能包括空間信息和屬性信息的關聯、添加、刪除和修改等。8.3.11專題圖輸出功能包括基礎地形圖和地下空間信息的專題圖輸出。8.3.12信息共享服務和網絡發布功能包括數據服務、目錄服務和數據分發等。8.3.13數據保密與安全管理功能包括系統訪問權限配置、系統管理配置、數據備份配置等。8.3.14三維可視化與分析功能包括場景顯示瀏覽、查詢、標注、統計、量算、剖面分析、路徑規劃、應急模擬和圖表輸出等。8.4編碼實現8.4.1編碼實現包括搭建軟件開發環境、模塊編碼、測試與調試和單元測試等環節。8.4.2編碼過程應建立編程規范,包括編碼格式、命名、注釋、語句、聲明、目錄設置和代碼說明等。8.4.3編碼過程中應做好軟件配置管理工作,包括軟件配置標識、控制、狀態統計、評價和軟件發布與交付工作,應選擇適宜的軟件配置管理工具。8.4.4系統開發文檔應符合下列規定:a)開發前期應形成項目(軟件)開發計劃、軟件配置管理計劃、軟件質量保證計劃、測試計劃等文檔;b)開發過程中應形成開發進度月(周)報、變更及評審說明等文檔;c)開發結束時應形成測試報告、項目開發總結報告、軟件產品規格說明、軟件版本說明、用戶手冊和操作手冊等文檔。8.4.5單元測試內容包括接口測試、局部數據結構檢查、邊界條件測試、獨立路徑檢測和出錯檢查。8.4.6單元測試結果應形成單元測試報告,測試報告內容包括測試計劃、測試用例和測試問題等。8.5系統集成與測試DB50/T1263—20228.5.1系統集成宜包括表示集成、數據集成、控制集成、業務流程集成。8.5.2系統集成宜實現不同硬件、不同如那幾件、不同網絡、不同開發平臺、不同數據源的集成。8.5.3系統集成應涵蓋系統設計、軟件開發、系統運行和維護階段。8.5.4系統宜與數據加密技術、數字水印技術集成,應保證地下空間數據分發與服務時的數據安全。8.5.5系統測試應依據需求規格說明書或合同編寫系統測試計劃。8.5.6系統測試應按照測試計劃組織實施系統測試,包括準備測試環境和工具、設計測試用例和記錄測試結果。8.5.7測試過程宜包括測試策劃、測試設計、測試執行和測試總結。測試街而過應形成測試報告,報告內容宜包括測試計劃、測試說明、測試記錄和測試結論。8.5.8測試類型宜分為單元測試、集成測試、系統測試、驗收測試。8.5.9測試方法宜包括靜態測試和動態測試。靜態測試宜包括代碼審查、走查和靜態分析,動態測試宜包括白盒測試、黑盒測試和灰盒測試。8.5.10測試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修改并進行相應測試類型的回歸測試。8.6試運行與驗收8.6.1系統通過驗收測試后,宜組織系統試運行。8.6.2試運行之前,應進行系統安裝和培訓,培訓人員應包括系統操作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培訓時間應根據系統規模和復雜程度確定。8.6.3系統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a)試運行時間不宜低于30天;b)試運行范圍宜采用分布擴散方式進行;c)試運行人員應包括開發人員、系統操作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d)開發人員應對試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e)試運行結束,應編寫試運行報告。8.6.4系統在試運行合格后,以需求規格說明書和系統設計為依據,對軟件進行驗收。驗收資料包括軟件成果和數據成果、用戶手冊、項目報告等。8.7正式運行與運維8.7.1系統建設通過驗收后,宜組織系統正式運行。8.7.2系統運行期內,宜安排運維人員提供運維指導。8.7.3系統運行期內,宜根據應用需要,定期檢查日志,對系統BUG進行修復。9共享與交換9.1一般規定9.1.1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的共享與交換應滿足國家相關安全保密的要求。9.1.2地下空間綜合信息系統宜與數據加密、數字水印等技術集成,以確保地下空間綜合信息共享與交換的安全。9.1.3信息共享與交換需按規范組織字段結構,對數據進行分層組織,保證各層信息物理和邏輯上無縫銜接。9.1.4信息共享與交換宜按行政范圍或要素組織。9.1.5信息共享與交換時應同時交換相應的元數據。DB50/T1263—20229.2共享與交換方式9.2.1地下空間綜合信息共享與交換可按以下方式實現:a)離線方式的數據共享與交換;b)基于共享數據庫的在線數據共享與交換;c)基于資源服務目錄的數據共享與交換。9.2.2數據共享應為不同用戶提供基于文件的共享、基于數據庫的共享以及基于服務的共享。9.2.3地下空間綜合信息離線共享宜采用一次性寫入光盤等載體,信息使用后應及時銷毀。9.2.4采用離線方式進行數據共享交換時,元數據應采用可擴展標記語言XML表示,地下空間數據宜采用TXT數據交換格式表示。采用XML格式表示元數據格式時,應使用UTF-8編碼,每個節點代表一項元數據內容;使用TXT格式表示管線數據時,應使用Unicode編碼,每一行代表一條數據,各數據項之間使用分隔符“$^”進行分隔。9.2.5采用在線方式進行數據交換時,應采用OGC相關標準,以WMS形式對外發布網絡地圖服務,以WFS形式對外發布網絡要素服務。地下空間信息宜按地下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和地質信息等相關類別分層發布數據交換內容,并按物理無縫和邏輯無縫的方式進行數據組織。9.2.6資源目錄應描述共享的數據內容、元數據及數據的獲取方式等信息,應動態更新資源目錄,保證共享信息的準確性。10安全與維護10.1一般規定10.1.1系統安全包括物理安全、運行安全和安全策略等內容。10.1.2制定管理制度,明確系統管理人員工作內容和職責,保證系統正常穩定運行。10.1.3系統管理人員應執行相關國家和行業的公共安全標準。10.1.4系統管理人員應進行有關應急響應知識和技術的培訓。10.2物理安全10.2.1機房及重要涉密部位、設備應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10.2.2系統運行的環境安全應包括供配電安全、防雷防靜電安全、防火防水安全、防電磁輻射、門禁監控安全等,應按國家相應規范執行。10.2.3系統管理人員應采用技術手段,控制可移動設備的非授權接入,加強對輸出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輸出結果被非授權查看和獲取。10.2.4數據存儲介質應按所存儲數據的內容設置密級標識,并按保密要求進行管理。10.3數據庫安全與保密10.3.1應當通過多方面、多級別的“認證”措施來實現數據庫的保密性要求。10.3.2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建設中應采用可行的技術手段,保障數據的備份和恢復。10.3.3數據的備份和恢復應采用自動備份和手動備份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自動備份應綜合考慮備份的內容和頻率,保證備份的有效,但不能過多浪費存儲資源。10.3.4數據備份應與數據存儲在不同的介質。10.3.5系統應為用戶保留備份數據范圍、頻率和存儲位置的設置權利。10.3.6地下空間綜合信息數據庫應對系統和數據進行全面、可靠、安全和多層次的備份。防災措施可采用異地備份、本地備份相結合的模式。D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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