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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養老類建筑消防設計技術要點為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化解處置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技術支 (2018年版)等規范要求,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結合養老類本技術要點共分6章,內容包括:總則、基本規定、建筑、給排水、暖通、中消聯(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指導組主任:田野編制組成員:林明理薛原劉怡王朝陽劉世仿趙飛展喬亮亮吳晶珂史佰濤劉洪泉戶冠偉丁宗帥魏錦美武大鵬胡云飛王洋葛星李瑞民于進太陳玥如李沛新曾琳琳盧超宇王理想 12基本規定 23建筑專業 33.1建筑分類及耐火等級 33.2總平面布局 43.3防火分區與層數 53.4平面布置 53.5安全疏散和避難 3.6防火墻 3.7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3.8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3.9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3.10防火門、窗和防火卷簾 3.11天橋、棧橋和管溝 3.12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3.13建筑的內部和外部裝修 3.14消防車道 3.15救援場地和入口 3.16消防電梯 4給排水專業 4.2室內消火栓系統 314.4消防水源 4.5供水設施 5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5.1一般規定 5.3通風和空氣調節 365.4防煙和排煙設施 416.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6.2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6.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436.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1.0.1為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化解處置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技術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匯編此要點。1.0.2養老類建筑在化解處置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歷史遺留問題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參照此要點。1.0.3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火技術要求,并達到本要點規定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求。1.0.4工程建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相關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1.0.5養老類建筑消防設計除應符合本技術要點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及規范的規定。22基本規定2.0.1養老類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應與養老類建筑的高度(埋深)、層數、規模、類別、使用性質、功能用途、火災危險性等相適應。2.0.2養老類建筑防火應達到下列目標要求:1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及人身健康;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產、經營或重要設施運行的連續性;3保護公共利益;4保護環境、節約資源。2.0.3養老類建筑防火應符合下列功能要求:1養老類建筑的承重結構應保證其在受到火或高溫作用后,在設計耐火時間內仍能正常發揮承載功能;2養老類建筑應設置滿足在建筑發生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或避難需要的設3養老類建筑內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應能在設定時間內阻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其他建筑或建筑內的其他防火分隔區域;4養老類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及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2.0.4養老類建筑中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條件的措施;當采用泄壓、減壓、結構抗爆或防爆措施時,應保證建筑的主要承重結構在燃燒爆炸產生的壓強作用下仍能發揮其承載功能。2.0.5在有可燃氣體的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和管道均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或靜電積累的性能。2.0.6養老類建筑中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室內積聚的措施;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的場所或部位,應符合下列規定:1樓地面應具有不發火花的性能,使用絕緣材料鋪設的整體樓地面面層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的性能;2場所內設置地溝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氣體在地溝內積聚,并防止火災通過地溝與相鄰場所的連通處蔓延。2.0.7養老類建筑應滿足《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規范要求。33建筑專業3.1建筑分類及耐火等級3.1.1養老類建筑包括總床位數或老年人總數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敬老院、城鎮老年人設施、老年養護院等。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高層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養老類建筑的分類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3.1.2養老類建筑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3.1.3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3.1.4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高層養老類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3.1.5一類高層養老類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3.1.6下列養老類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1二類高層養老類建筑;2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單、多層人員密集場所;3.1.7除《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另有規定外,養老類建筑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3.1.8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3.1.9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3.1.10養老類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有關規定。3.1.11二級耐火等級養老類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三級耐火等級的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二、三級耐火等級養老類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43.1.12養老類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3.1.13一級耐火等級養老類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二級耐火等級養老類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1.14養老類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結構或構件應根據設計耐火極限和受力情況等3.2總平面布局的區域。3.2.3養老類建筑與單獨建造的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有關養老類建筑養老類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范》GB50016中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有關養老類建筑的規定確定。53.3防火分區與層數3.3.1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應大于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3.3.3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每個照料單元的用房均不應跨越防火分區。1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2高層養老類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3.4平面布置6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3.4.2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不應布置在樓地面設計標高大于54m的樓2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3居室和休息室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4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應布置在地下一層及以上樓層,當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層、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3.4.3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3.4.4老年人照料設施位于I級木結構建筑中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老年人照料設施位于Ⅱ級木結構建筑中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3.4.5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結構建筑,其他養老類建筑中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高層養老類建筑,不應大于1500m2;2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養老類建筑,不應大于2500m2;對于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養老類建筑,不應大于1200m2;對于四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養老類建筑,不應大于600m2。3對于地下設備房,不應大于1000m2;對于地下其他區域,不應大于5004當防火分區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上述面積可以增加1.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該局部區域建筑面積的1/2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總建筑面積。3.4.6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位于獨立的建筑分區內,且有獨立的交通系統和對外出入口。3.4.7養老類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確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2;2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7下樓層;3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3.4.8養老類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養老類建筑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總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時,儲罐與建筑的防火間距不限;2當總容量大于15m3時,儲罐的布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3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3,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3.4.9高層養老類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3.4.10養老類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2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建筑和其他高層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3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3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3.4.11養老類建筑的平面布置應便于建筑發生火災時的人員疏散和避難,有利于減小火災危害、控制火勢和煙氣蔓延。同一養老類建筑內的不同使用功能區域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3.4.12養老類建筑應綜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災危險性等因素,根據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災及降低火災危害的原則劃分防火分區。防火分區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內橫向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且防火分隔應保證火災不會蔓延至相鄰防火分區;2建筑內豎向按自然樓層劃分防火分區時,除允許設置敞開樓梯間的建筑外,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樓層中在火災時未封閉的開口所連通區域的8建筑面積之和計算;3高層建筑主體與裙房之間未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時,裙房的防火分區應按高層建筑主體的相應要求劃分;4除建筑內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積,射擊場的靶道面積,污水沉降池面積,開敞式的外走廊或陽臺面積等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外,其他建筑面積均應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3.4.13下列場所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3.4.14附設在養老類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尚應符合下1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房不應位于地下二層及以下,位于屋頂的常 (負)壓燃氣鍋爐房與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位于建筑首層的靠外墻部位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貼鄰消防救援專用出入口、疏散樓梯(間)或人員的主要疏散通道;2建筑內單間儲油間的燃油儲存量不應大于1m3。油箱的通氣管設置應滿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鍋爐間分隔;3柴油機的排煙管、柴油機房的通風管、與儲油間無關的電氣線路等,不應穿過儲油間;4燃油或燃氣管道在設備間內及進入建筑物前,應分別設置具有自動和手動關閉功能的切斷閥。3.4.15附設在養老類建筑內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設備用房,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油浸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2變壓器室應位于建筑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3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9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3除地鐵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據5消防水泵房的室內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3.4.17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3消防控制室應位于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4消防控制室的環境條件不應干擾或影響消防控制室內火災報警與控制設3.4.19燃氣調壓用房、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獨立建造,不應與人員密集1當與所服務建筑貼鄰布置時,液化石油氣瓶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m3,3瓶組用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3.4.20養老類建筑內使用天然氣的部位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扇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2)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80m,確有困難時不應小于1.40m;當走廊的通行凈寬大于1.40m且小于1.80m時,走廊中應設通行凈寬不小于1.80m的輪椅錯車空間,錯車空間的間距不宜大于15.00m;3)老年人使用的樓梯嚴禁采用弧形樓梯和螺2老年人使用的樓梯,梯段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20m,各級踏步應均勻一1)老年人用房的門不應小于0.80m,有條件時,不宜小于0.90m;2)護理型床位居室的門不應小于1.10m;3)養老類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門不應小于1.14)含有2個或多個門扇的門,至少應有1個門扇的開啟凈寬度不小于4經過無障礙設計的場所和建筑空間均應滿足輪椅進入的要求,通行凈寬6養老類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至機動車道路之間應留有滿足安全疏散需求的3.5.43層及3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1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2m2,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3避難間應靠近疏散樓梯間,不應在可燃物庫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4避難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5避難間應采取防止火災煙氣進入或積聚的措施,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8在避難間入口處的明顯位置應設置標示避難間的燈光指示標識。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24m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3.5.8下列養老類建筑中與敞開式外廊不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均應為封閉1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3多層商店建筑、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6層及以上的其他多層建筑。3.5.9養老類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3.5.10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建筑,如頂層局部升高,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且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高出部分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建筑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3.5.11高層建筑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2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3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3.5.12養老類建筑中的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房間疏散門應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應經過其他房間。疏散出口的寬度和數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建筑的地上樓層,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其上部各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最大值;2對于建筑的地下樓層或地下建筑,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其下部各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最大值。3.5.13疏散出口門應為平開門或在火災時具有平開功能的門,且下列場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1甲、乙類物質的儲存場所;2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數大于60人的房間或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大于30人的房間;3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4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門。3.5.14疏散出口門應能在關閉后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開向疏散樓梯(間)或疏散走道的門在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凈寬度。養老類建筑中控制人員出入的閘口和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出口門應具有在火災時自動釋放的功能,且人員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從內部打開,在門內一側的顯著位置應設置明顯的標識。3.5.15除人員密集場所外,養老類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養老類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3.5.16高層養老類建筑直通3.5.17一、二級耐火等級養老類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1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2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3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計算所需間高度、疏散樓梯(間)的形式和使用人員的特點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2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3.5.19養老類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僅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養老類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人數不大于50人的單層建筑或多層建筑的首層;2除老年人照料設施外,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規定的其他建筑。3.5.20養老類建筑內每個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活動場所當位于走道盡端時,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養老類建筑內僅設置1個疏散門的房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活動場所,房間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2對于其他用途的場所,房間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筑面積不大于120m2;3對于其他用途的場所,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4對于其他用途的場所,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3.5.21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大于250人;當容納人數大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大于400人。3.5.22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養老類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各自的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和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的規定值;2除不用作其他樓層人員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門總凈寬度,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外,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大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3.5.23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處,不應有任何影響人員疏散的物體,并應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顯位置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凈高度均不應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分隔處應設置疏散門。3.5.24疏散出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等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疏散出口門、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0.80m;2疏散走道、首層疏散外門、建筑中的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3.5.25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3.5.26人員密集的養老類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輔助疏散逃生設施。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非消范》GB50016有關消防電梯及其3其他要求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消防電梯的防火性能。3.6防火墻3.6.1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3.6.2養老類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3.6.5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墻另一側的措施。3.6.7防火墻任一側的建筑結構或構件以及物體受火作用發生破壞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墻時,防火墻應仍能阻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的另一側。3.6.8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隔墻另3.6.11養老類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防止火災通過幕墻空腔等構造3.7建筑構件和管道井3.7.1養老類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3.7.2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養老類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養老類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3.7.3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不應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遮擋養老類建筑的外窗,不應影響外部滅火救援行動。3.7.4電梯井應獨立設置,電梯井內不應敷設或穿過可燃氣體或甲、乙、丙類液3.7.5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或通風道、垃圾井等豎井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1.00h。3.7.6除通風管道井、送風管道井、排煙管道井、必須通風的燃氣管道豎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豎井可不在層間的樓板處分隔外,其他豎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性能。3.7.7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豎井井壁、建筑變形縫處和樓板處的孔隙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3.7.8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防煙與排煙系統的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建筑變形縫處,建筑內未按防火分區獨立設置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的水平管段處,均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區域的措施。3.8.1在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悶頂內采用可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屋頂不應采用冷攤瓦。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0.5m、金屬煙囪0.7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3.8.2層數超過2層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間距不宜大于50m。于0.7m的悶頂入口;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少于2個。悶頂入口3.8.4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和變形縫的構造基層應采用不燃材料。3.8.5養老類建筑內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措施。3.9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1疏散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響人3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設置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5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風口,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6自然通風條件不符合防煙要求的封閉樓梯間,應采取機械7防煙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養老類建筑不應小于6.0m2;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積,養老類建筑不應小于10.0m2;8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上的開口與養老類建筑外墻上的其他相鄰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當距離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防止火勢通避難層的疏散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或應能使人員3.9.3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養老類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埋深不大于10m或層數不大于2層時,應為封閉樓梯間;2當埋深大于10m或層數不小于3層時,應為防煙樓梯間;3地下樓層的疏散樓梯間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間,應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樓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4在樓梯的各樓層入口處均應設置明顯的標識。3.9.4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外疏散樓梯的欄桿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10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2除3層及3層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樓梯可采用難燃性材料或木結構外,室外疏散樓梯的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3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其他開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4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3.9.5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確需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0mm。3.9.6養老類建筑內的公共疏散樓梯,其兩梯段及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3.9.7高度大于10m的三級耐火等級養老類建筑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應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于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3.9.8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分隔后的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m2;2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3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防風雨篷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于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3不同防火分區通向防火隔間的門不應計入安全出口,門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4m;4防火隔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5不應用于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1避難走道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置1個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的門至該避難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60m;3避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該避難走道的設計疏散總4避難走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5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6避難走道內應設置消火栓、消防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3.10防火門、窗和防火卷簾1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2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3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側手動開啟。5設置在養老類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6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7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12955的規定。3.10.2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防火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窗》GB16809的有關規定。3.10.3防火門、防火窗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在關閉后應具有煙密閉的性能。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開向公共內走廊或封閉式外走廊的疏散門,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3.10.4下列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1設置在防火墻上的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門;2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3電梯間、疏散樓梯間與汽車庫連通的門;4室內開向避難走道前室的門、避難間的疏散門。3.10.5除養老類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門可采用普通門外,下列部位的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養老類建筑相應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1人員密集的建筑和其他高層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2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3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4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5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6從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7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3.10.6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應為甲級防火門;2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養老類建筑,應為甲級防火門;4對于其他建筑,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丙級防火門的要求,當豎井在樓層處無水平防火分隔時,門的耐火性能不應3.10.7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級防火門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3.10.8設置在防火墻和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應為甲級2其他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1應具有在火災時不需要依靠電源等外部動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關閉的功2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3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4在同一防火分隔區域的界限處采用多樘防火卷簾分隔時,應具有同步降5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7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火性能要求3.11天橋、棧橋和管溝3.11.1天橋、跨越房屋的棧橋以及供輸送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體管道的封閉管溝(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3.11.3連接兩座建筑物的天橋、連廊,應采取防止火災在兩座養老類建筑間蔓3.12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3.12.1養老類建筑內、外設置保溫系統的保溫材料、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內、外保溫系統和屋面保溫系統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或制2與其他功能的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應為A級;2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時,不應低于B?級。1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3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1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2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3.12.7養老類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另有規定外,當采用B?、B?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他層不應小3.12.8養老類建筑的外保溫系統不應采用燃燒性能低于B?級的保溫材料或制品。當采用B?級或B?級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或制品時,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保溫系統在養老類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構造。3.12.9養老類建筑的外圍護結構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不燃性結構構成無空腔復性能要求。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級或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不燃性結構的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1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2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I級的保溫材料;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3.12.11除《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另有規定外,其他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級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時,保溫系統的外表面應采取使用不燃材料3.12.12養老類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B?級。采用B?、B?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當養老類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B?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3.12.13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或B?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3.12.14養老類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養老類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3.13建筑的內部和外部裝修3.13.1養老類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或器材4消防專用通道、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3.13.3下列部位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3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3.13.4消防控制室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下列設備用房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1消防水泵房、機械加壓送風機房、排煙機房、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等消3.13.5養老類建筑的外部裝修和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養老GB50222的要求。3.14消防車道當養老類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3.14.2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于24m時,宜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3.14.3在穿過養老類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3.14.5除受環境地理條件限制只能設置1條消防車道的建筑外,其他高層養老類建筑和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多層建筑應至少沿養老類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養老類建筑僅設置1條消防車道時,該消防車道應位于建筑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3.14.6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天然水源和消防3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4坡度應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應大于10%,兼作消防位于建筑消防撲救面一側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救援作業的6長度大于40m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滿足消防車回轉要求的場地或道3.15救援場地和入口3.15.2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外,在養老類建筑的外墻上應設置便于消防救援人1沿外墻的每個防火分區在對應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圍內設置的消防救援口不應少于2個;2無外窗的建筑應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應自第三層起每層3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當利用門時,凈寬度不應小于0.8m;4消防救援口應易于從室內和室外打開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時,應選用安5消防救援口應設置可在室內和室外識別的永久性明顯標志。3.15.3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靠外墻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3.15.4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可不在外墻或屋頂設置 (或)屋頂上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且該應急排煙排熱設施應具有手動、聯動宴會廳,以及這些建筑中長度大于60m的走道;3.15.5高層養老類建筑應至少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未連續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證消防車的救援作業范圍能覆蓋該建筑的全部消防撲救面。3.15.6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場地與養老類建筑之間不應有進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或影響消防車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3.16.1下列養老類建筑均應設置消防電梯,且每個防火分區可供使用的消防電梯不應少于1部:15層及以上且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第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3.16.2養老類建筑內的消防電梯均應設置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應符合下列規1前室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或經專用通道通向室外,該通道與相鄰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0m2;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3前室或合用前室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電梯的貨梯前室無法設置防火門的開口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外,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墻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墻。3.16.3消防電梯井和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與相鄰井道、機房及其他房間分隔。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3.16.4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2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3電梯的動力和控制線纜與控制面板的連接處、控制面板的外殼防水性能等級不應低于IPX5;4在消防電梯的首層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和供消防救援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5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7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于60s。4給排水專業4.1一般規定4.1.1養老類建筑應設置與其建筑高度(埋深)、體積、面積、長度、火災危險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況、環境條件等相適應的消防給水設施、滅火設施和器材。4.1.2養老類建筑中設置的消防設施與器材應與所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的燃燒特性、環境條件、設置場所的面積和空間凈高、使用人員特征、防護對象的重要性和防護目標等相適應,滿足設置場所滅火、控火等需要,并應有利于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4.1.3設置在養老類建筑內的固定滅火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滅火劑應適用于撲救設置場所或保護對象的火災類型,不應用于撲救遇滅火介質會發生化學反應而引起燃燒、爆炸等物質的火災;2滅火設施應滿足在正常使用環境條件下安全、可靠運行的要求;3滅火劑儲存間的環境溫度應滿足滅火劑儲存裝置安全運行和滅火劑安全儲存的要求。4.1.4下列養老類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1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建筑;2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建筑屋面。4.1.5下列養老類建筑應設置與室內消火栓等水滅火系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應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車向室內消防給水管網安全供水的位置:1設置自動噴水、水噴霧、泡沫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建筑;26層及以上并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建筑;3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10L/s且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4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或3層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4.1.6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4.1.7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應設置消防水池: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網或入戶引入管不能滿足2當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條入戶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4.1.8高層建筑、3層及以上單體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其他養老類建筑,4.1.9消防控制室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與2座位數大于1200個的禮堂,座位數大于1200個的體育館等建筑;3建筑體積大于5000m3的老年人照料設施等單、多層建筑;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及其他單、多層建筑。4.2.3人員密集的養老類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養老類建筑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4.3自動滅火系統2二類高層養老類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3座位數大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大于3000個的體育館,座位數大于5000個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4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展覽建筑、商店建筑和餐飲建筑;5老年人照料設施;6除本條上述規定外,設置具有送回風道(管)系統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多層養老類建筑;7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8建筑面積大于1000m2且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4.3.2布置在養老類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養老類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3.3布置在養老類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養老類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養老類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3.4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4.3.5特殊重要設備室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4.3.6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4.3.7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宜設置水幕系統。4.4消防水源4.4.1消防水源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質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的功能要求;2水量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的最大用水量要求;3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體、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應采取保障消防車安全取水與通行的技術措施,消防車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吸水的要求。4.4.2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的消防用水量要求,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中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在僅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情況下,有效容積應大于或等于50m3,其他情況下應大于或等于100m3;2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保證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3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有效容積內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沒深度應滿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運行安全和實現設計出水量的要求;4消防水池的水位應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顯示,消防水池應設置高低水位報警裝置;5消防水池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并應采用間接排水。4.5供水設施4.5.1消防水泵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泵應確保在火災時能及時啟動;停泵應由人工控制,不應自動停2消防水泵的性能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流量和壓力的要求;3消防水泵所配驅動器的功率應滿足所選水泵流量揚程性能曲線上任何一點運行所需功率的要求;4消防水泵應采取自灌式吸水;從市政給水管網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應設置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5柴油機消防水泵應具備連續工作的性能,其應急電源應滿足消防水泵隨時自動啟泵和在設計連續供水時間內持續運行的要求。4.5.2高位消防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內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積和壓力應能保證初期滅火所需水量;2屋頂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進出水管的閥門等應采取防止被隨意關閉的保護措施;3設置高位水箱間時,水箱間內的環境溫度或水溫不應低于5℃;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防列規定:1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內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內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3消防水泵控制柜應具有機械應急啟泵功能,且機械應急啟泵時,消防水泵應能在接收火警后5min內進入正常運行狀態。5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5.2.7當供暖管道必須穿越防火墻時,應預埋鋼套管,并在穿墻處一側設置固定支架,管道與套管之間的空隙應采用耐火材料封堵。5.3.1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5層。當管道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或防火閥時,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豎向風管應設置在管井內。5.3.2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布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時,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風設備。5.3.4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下列部位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3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4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5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注:當養老類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均獨立設置時,水平風管與豎向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置防火閥。5.3.5養老類建筑的浴室、衛生間和廚房的豎向排風管,應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養老類建筑內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5.3.6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2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維護的檢修口;3在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4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15930的規定。5.3.7除下列情況外,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1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材料;2展覽館等大空間建筑,單、多層辦公建筑內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當不跨越防火分區且在穿越房間隔墻處設置防火閥時,可采用難燃材料。5.3.8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難燃材料。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有高溫、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均應采用不燃材料。5.3.9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采取機械通風時,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2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確定。5.3.10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取靜電導除等靜電防護措施;2排風設備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排風管道應具有不易積聚靜電的性能,所排出的空氣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5.3.11養老類建筑物全面排風系統吸風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位于房間上部區域的吸風口,除用于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大于0.4m;2用于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大于0.1m;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氣的有害氣體時,位于房間下部區域的排風口,其下緣至地板距離不大于0.3m;4因建筑結構造成有爆炸危險氣體排出的死角處,應設置導流設施。5.3.12老年人記憶力減退,使用燃氣灶時容易忘記關火而引起事故因此采用帶有定時熄火功能或防止干燒等類似功能的燃氣灶能有效提高老年人使用燃氣的安全性。5.4防煙和排煙設施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設置在其他樓層且房間總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2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房間:3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房間;5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5.4.3養老類建筑中下列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無可開啟外窗的房間或1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房間;2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區域。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1對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樓梯間、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2對于在梯段之間采用防火隔墻隔開的剪刀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每個樓梯間、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均應分別獨立設置;3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不應大于100m。5.4.6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2.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3.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5.4.7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避難層中的避難區,應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均應大于或等于2.0m2避難間應至少有一側外墻具有可開啟外窗,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該避難間地面面積的2%,并應大于或等于2.0m2。5.4.8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量應滿足不同部位的余壓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前室、合用前室、封閉避難層(間)封閉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2防煙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40Pa~50Pa。5.4.9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并應能在防火分區內的火災信號確認后15s內聯動同時開啟該防火分區的全部疏散樓梯間、該防火分區所在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各一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5.4.10同一個防煙分區應采用同一種排煙方式。5.4.11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場所應結合該場所的空間特性和功能分區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及其分隔應滿足有效蓄積煙氣和阻止煙氣向相鄰防煙分區蔓延的要求。5.4.12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應按不同防火分區獨立設置;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機械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建筑中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應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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