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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發電企業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分析和處理事故,吸取事故教訓,落實安全責任,預防同類事故重復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發電設備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設備設施損壞、經濟損失、環境污染或電網停電等意外事件的統稱。企業全體員工及進入生產區域的外包工程隊伍人員,均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第三條事故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所有事故管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第四條事故管理的最終目的是通過系統性的分析與改進,構建本質安全型企業。企業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將事故管理關口前移,注重防范未遂事件和異常情況,防止事故擴大和升級。第二章事故定義與分級第五條根據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及造成的損失,將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及障礙、異常等六個等級。第六條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七條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八條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九條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針對電力行業特性,一般事故還包括造成變電站全停、發電機組停運、減負荷達到一定比例等對社會或電網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第十條障礙,是指未構成一般事故,但對生產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或造成設備局部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一定額度以下(如5萬元至20萬元)的事件。障礙分為一類障礙和二類障礙。一類障礙通常指主要輔機設備停運、主要保護誤動拒動等;二類障礙通常指次要設備故障、非計劃停運時間較短等。第十一條異常,是指設備運行參數超出規程規定的允許范圍,或發生未構成障礙的輕微設備缺陷、運行操作差錯等。異常是事故的早期預警信號,必須納入事故管理范疇進行統計和分析。第十二條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如下表所示:事故等級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電力行業特指情形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人以上1億元以上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等重大事故10-30人50-100人5000萬-1億元造成區域性電網停電等較大事故3-10人10-50人1000萬-5000萬元造成電廠全停等一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1000萬元以下機組停運、減負荷等障礙無無5萬-20萬元(參考)輔機停運、保護誤動等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十三條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委會)是事故管理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審定事故管理制度,審批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和整改方案,決定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第十四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廠長/總經理)是事故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調查的合法性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負全面責任。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救。第十五條安全監察部是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按規定程序向上級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送;(二)牽頭組織或參與事故、障礙的調查工作;(三)監督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并進行驗收;(四)負責建立事故臺賬,進行事故統計、分析和歸檔;(五)組織開展全員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第十六條生產技術部門負責事故技術層面的調查與分析,主要職責包括:(一)提供事故設備的技術資料、運行日志、檢修記錄;(二)分析事故發生的機理、技術原因,如設備損壞機理、保護動作邏輯等;(三)提出技術防范措施和反事故技術方案;(四)參與事故鑒定和論證工作。第十七條發電運行部、設備維護部、燃料部等車間級部門是事故預防的直接責任部門。其職責包括:(一)嚴格執行“兩票三制”,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二)發生事故時,第一時間采取緊急隔離、停運等避險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三)如實提供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現場情況及相關記錄;(四)落實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整改措施。第十八條人力資源部(或黨群工作部)負責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及相關的績效考核,協助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和工傷保險工作。第十九條工會組織有權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認為事故調查處理不符合客觀公正時,有權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調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四章事故報告第二十條事故報告實行分級負責、逐級上報、即時報告的原則。事故報告分為口頭報告、書面快報和正式調查報告三個階段。第二十一條發生事故或發現事故跡象后,現場目擊者及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值值長(調度)報告。報告內容應簡明扼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簡要經過、設備損壞情況、傷亡人數及現場處置情況。第二十二條值長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指揮現場處置,并按規定程序向企業主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報告。對于一般及以上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電話、傳真或網絡方式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特別是人員傷亡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內續報。第二十四條嚴禁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對于故意隱瞞不報或故意破壞現場、銷毀證據的行為,將視同事故情節予以加重處罰,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第二十五條書面快報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送。書面快報應包含以下要素:(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二十六條涉及外包工程隊伍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由發包單位(本企業)負責統一報告,嚴禁外包隊伍擅自對外發布信息或瞞報。第五章事故調查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的組建。(一)一般事故及以下等級的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組長由企業分管領導或安全總監擔任。(二)較大及以上事故,由政府監管部門或上級集團公司組織調查,企業全力配合。(三)調查組根據需要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專業小組。技術組由生產技術部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管理組由安監部及人資部人員組成。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調查工作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日。第三十條事故現場勘查是調查的核心環節。調查組進入現場后,應立即開展以下工作:(一)收集物證:拍攝現場照片、錄像,繪制現場草圖,收集破損部件、殘留物等;(二)詢問筆錄:對現場目擊者、當值人員、相關管理人員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并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三)資料查閱:調閱運行日志、操作票、工作票、巡檢記錄、DCS/SIS歷史數據曲線、保護定值單、檢修臺賬、人員培訓記錄等;(四)技術鑒定:對設備損壞原因、人員傷亡原因進行專業的技術鑒定或模擬試驗。第三十一條為保證調查的公正性,調查組成員與事故發生單位或事故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十二條在事故調查期間,未經調查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清理事故現場,不得擅自修改DCS數據、系統日志或相關記錄。確需搶救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體的,必須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第六章事故分析與責任認定第三十三條事故原因分析應從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兩個維度進行深入剖析,直至找出管理上的根源。第三十四條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或因素,通常分為:(一)人的不安全行為:如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監護不到位、誤操作等;(二)物的不安全狀態:如設備設計缺陷、制造質量隱患、安裝調試錯誤、維護檢修不到位、安全設施失效、防護裝置缺失等;(三)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如高溫、高壓、粉塵、噪音、照明不足、作業場所狹窄等。第三十五條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存在的缺陷,是導致直接原因產生的深層次因素,通常包括:(一)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二)教育培訓不夠,員工缺乏安全知識和技術;(三)勞動組織不合理;(四)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五)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六)沒有事故防范措施或措施不落實;(七)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第三十六條事故性質認定。根據事故調查結果,將事故性質定性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如自然災害)或破壞事故。發電企業絕大多數事故屬于責任事故。第三十七條事故責任認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相關人員在事故中的責任。責任分為:(一)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員;(二)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三)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第三十八條在責任認定中,應重點排查是否存在以下嚴重管理失職行為:(一)規章制度不健全或已發布但未執行;(二)對已發現的重大隱患未及時整改或未采取應急措施;(三)員工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就上崗作業;(四)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五)違章指揮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第三十九條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罰建議表:責任類型定義處罰建議參考直接責任行為直接導致事故發生記過、降級、撤職、罰款主要責任對事故起主要作用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次要責任對事故起次要作用警告、記過、罰款領導責任管理不到位、指揮失誤警告、記過、降職、行政處分主要領導責任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記過、降級、撤職重要領導責任企業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記過、降級、行政處分第七章事故處理與整改第四十條事故調查報告經企業安委會審批后,由安全監察部下達《事故處理決定書》。人力資源部依據決定書,在規定時間內對事故責任人員下達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通知,并裝入本人檔案。第四十一條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罰,應綜合考慮事故的嚴重程度、責任大小、態度表現及平時工作業績。對于主動搶救生命、減輕事故損失、積極配合調查的人員,可酌情減輕處罰。第四十二條事故整改措施(即防范措施)必須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時效性。整改措施應涵蓋工程技術、教育培訓、安全管理等多個方面。第四十三條工程技術措施:包括設備技術改造、增加安全防護裝置、完善監測監控系統、實施自動化控制替代人工操作等。此類措施應列入技改項目計劃,明確資金、工期和責任人。第四十四條教育培訓措施:包括組織全員事故案例學習、開展專項技能培訓、修訂完善規程制度并組織考試、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心理疏導和重點談話等。第四十五條管理措施:包括修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調整勞動組織形式;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力度;變更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等。第四十六條整改實行“閉環管理”原則。責任部門接到整改任務后,必須立即組織實施。整改完成后,應向安全監察部提交《整改完成報告》。安全監察部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現場驗收,確保隱患徹底消除。第四十七條對于短期內無法徹底消除的隱患,必須制定并落實臨時性的監控防范措施,并納入重大隱患治理計劃,實行掛牌督辦。第四十八條事故調查結案后,企業應將事故調查報告、處理決定、整改措施等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涉及人身傷亡的事故資料應永久保存。第八章承包商事故管理第四十九條外包工程隊伍發生的人身事故或設備事故,一律納入發包企業事故統計和管理范圍。第五十條在外包工程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雙方的安全責任,并規定事故處理、賠償及違約責任條款。第五十一條發包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負連帶責任。若因發包方監管不到位、違章指揮或安全設施不完善導致承包商發生事故,將追究發包方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五十二條承包商發生事故后,除按規定調查處理外,企業應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據合同約定給予罰款、暫停合作直至清退的處理。對于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承包商,永久列入黑名單,嚴禁再次準入。第九章統計、分析與檔案管理第五十三條建立完善的事故統計臺賬。安全監察部應每月、每季、每年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計算事故率(如人身重傷率、設備事故率、非計劃停運次數等),并繪制趨勢圖。第五十四條定期召開安全分析會。每月初召開月度安全分析會,通報上月事故、障礙及異常情況,分析安全形勢,部署防范重點。針對典型事故,應召開專題分析會,深入剖析管理漏洞。第五十五條開展年度安全評估。每年年底,對全年事故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分析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評估年度安全目標的完成情況,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五十六條事故檔案管理。每起事故結案后,應建立獨立的事故檔案卷宗。檔案內容包括:(一)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文件;(二)現場勘查筆錄、圖紙、照片、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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